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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妇原有两个孩子,送他人一个的; (二)夫妇原有两个孩子,死亡一个后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妇一方带有再婚前仅有的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过,且婚后又不再生育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夫妇原有两个孩子,送他人一个的; (二)再婚夫妇原有一个孩子,婚后又生育的; (三)夫妇离婚后各带一个孩子的; (四)夫妇离婚后子女虽法判归一方,未带子女的一方再婚后又生育的; (五)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第二十九条 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同时、由地(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人民币50元;一方在部队或女方在其他省市者,办-证奖励只享受一半。 (二)自办-理《独生子女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 (三)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入托(园)、就医应优先安排,招生、招工、征兵优先录取,并视工作需要可随父母就近分配。 (四)独生子女在藏的凭托儿所、幼儿园、医院收据由所在的单位各报销一半保育费、医疗费,在内地省市入园的,保育费每月在十五元以下的凭收据报销,超过部分和应交的书报费、个人消费的费用均由家长自理。 (五)户口在藏,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准予每隔一年半报销随父母休假的往返交通费,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其住宿、行李费自理,不发途中伙食补助,半票以下不报卧铺票。父母一方户口在内地的,随父母休假(一年半)的交通费及保育费、医疗费由在藏一方单位报销一半。 (六)父母户口在藏,独生子女户口在内地的,其待遇均与户口在藏的独生子女相同。 (七)藏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要求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其办-证条件及待遇与汉族干部职工相同。 第三十条 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孩子经医院证明和单位批准到区外就诊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凭医院收据由夫妇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医疗费实行包干的应酌情给予补贴。孩子入托(园)费凭收据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属个人消费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从休息之日计算,临近休假者一并计算,不另批假期),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后六个月享受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护龄等)工资的65%,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孩子并且保证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每胎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二条 对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在扶贫、救济和发放困难补助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 限制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户口在单位的家属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并劝做绝育手术,停发女方产假期间全部工资(女方如无固定职业则扣发男方三个月工资),不得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夫妇三年内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亦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 (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0元,夫妇双方各降一级(职),六年内不提职(职务、职称)、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及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不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责令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并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 (三)计划外生育费可一次或一年内分期交清,逾期不交时,可由单位按本人工资的60%逐月扣除,直至补清款额。 (四)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一律凭超生户口只供应成本价粮油,亦不报销医药费、保育费及路费,包括送内地治疗的陪送人员的路费、住宿费。 (五)超生子女死亡后所交计划外生育费一律不退还,并不准补生,从死亡当月取消“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处罚。 (六)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超生者,停止并追回已享受的一切优待费,并按超生的有关规定处罚。已享受产假一年者另扣发女方四个月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工资)。 第三十四条 区内藏族等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300元),夫妇两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 (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600元),夫妇三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亦不得评为先进,并劝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 (三)计划外生育费收缴办法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四)做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手续(注明超生)、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只供应成本价粮油。 第三十五条 夫妇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超计划生育一胎者,其孩子满六周岁前供应成本价粮油;超计划生育二胎另加征计划外生育费300元,并劝夫妇一方 第三十六条 符合生育规定,但违反有关计划生育间隔要求而生育为抢生。藏汉族干部、职工不到晚育年龄生育,按抢生对待。对抢生者由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征收抢生费后安排《生育证》。如办-理入户前子女死亡,《生育证》上交主管部门注销作废。 (一)汉族干部、职工、家属抢生第一胎,征收抢生费150元,抢生第二胎征收抢生费500元。 (二)藏族及区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户口在单位的家属抢生,征收抢生费150元。 第三十七条 非婚生育或在法定婚龄前生育者,不得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扣发男女双方在孩子出生当月的全部工资额一半,由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并按抢生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区内拾捡婴儿需凭三证(见证人、当地派出所、本人单位或居委会证明)方可发《生育证》入户。否则,按超生处理。在区外拾捡婴儿者我区不予安排《生育证》入户。 第三十九条 干部职工户口不在我区的家属来藏探亲生育者必须持有原籍发给的《生育证》,无证出生第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出生第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1000元并责令一方做绝育手术,出生第二胎以上加重处罚,并从孩子出生当月开始每月扣发男方工资50元至无户口一方离藏为止,罚款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并通知女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我区不安排《生育证》。 第四十条 流动人员未持有原籍发给的《生育证》在我区生育者罚款8000元,生育第二胎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外,责令一方做绝育手术。否则,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执照,公安部门注销暂住证,限期返回原籍,并通知原籍计划生育部门。 第四十一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 (二)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的; (三)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擅自为他人摘除节育器械的或为他人做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及违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伪造、篡改或出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的; (五)妨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侵害工作人员人身、家庭和财产安全的; (六)遗弃、残害婴儿,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的; (七)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六章 经费收支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地区的财政预算,企事业单位也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将事业费单立帐号,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独生子女应报销的费用,国营企事业单位分别从利润留成和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足时可以从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中补充;国家机关从福利费中开支,不足时从行政费中补充。 第四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夫妇所在单位征收,单独列帐管理。其中50%留存本单位用于托儿所、幼儿园和计划生育宣传、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补充开支,50%逐级上交财政。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40%留管理部门做管理费,60%交地(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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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抢生费,由本地区(市)计划生育部门征收,并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驻藏部队的计划生育原则上参考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部队计划生育规定不符时,按部队的规定执行。西藏驻内地办事机构的计划生育按驻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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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地(市)级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妇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 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二)再婚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胎。 1、再婚双方合计只带一个孩子的; 2、丧偶再婚时带二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三)进藏工作区外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规定办-理。如原籍无特殊规定,则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对待。 (四)汉族与区内少数民族通婚的后代,可按本人档案中填写的民族对待。本人民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八条 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 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有生育过的。 第九条 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先开展宣传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施行。 一、西藏二胎现有政策 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尚未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因此,西藏生二胎的政策依然应当按照“单独二孩”实施,也就是说西藏生育二胎应该符合《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抢生二胎是违法的,依然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 现有规定是: 第七条凡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含城镇居民和户口落农村者)均按国家对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的要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地(市)级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妇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等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 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二)再婚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胎。 1、再婚双方合计只带一个孩子的; 2、丧偶再婚时带二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三)进藏工作的区外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规定办理。如原籍无特殊规定,则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对待。 (四)汉族与区内少数民族通婚的后代,可按本人档案中填写的民族对待。本人民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八条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 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 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单独二孩政策 (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经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二)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由收养人收养,收养人无新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亲兄弟姐妹的; 3、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该子女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 4、依法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一个育婴或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育婴或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5、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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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便是对“西藏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及“二胎政策”的说明,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西藏因为地域特点,生育政策与一般地区不同,所以本地朋友在打算生育前,应对西藏计划生育政策做相关了解,以便于日后生产。 产后抑郁症的由来 ? 产妇分娩后,家人千般万般的呵护着,总担心着凉、感冒。其实,新妈咪不仅只是身体上虚弱,她们的情感也很脆弱,时常会患上“情绪感冒”——产后抑郁症。产后抑郁影响很大,需要谨慎对待及时调理治疗。 1、很多女士会在产后出现情绪低落 产科专家表示,在我国50%——75%的初产妇,会在产后4-10天中变得情绪不稳定,容易哭泣,遇事焦虑,对小宝贝过于担心。 美国心理学家指出,生孩子是社会生活中可引起较强烈精神反应的*成都西囡做试管的费用*之一。面对**,人体会出现一系列生理和神经心理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与每个人的个性、身体素质、以往生活经验、当时身体状态及社会支持等各种因素相关。因此,每个人情绪低落程度与持续时间不尽相同,有的新妈咪仅持续1周左右。 2、情绪严重低落的产妇会发展为抑郁症 10%—15%的新妈咪抑郁反应很强烈,发生临床常见的“情绪感冒”——产后抑郁症。表现为呆坐无语,无故哭泣,严重自责,总觉得没照顾小宝贝,并伴失眠、易倦、食欲差、不能集中精神、性情暴躁等症状;对丈夫态度很敏感,常对他们不满;担心小宝贝会出意外,不敢接近小宝贝;失去育儿信心,有想摔打小宝贝的念头;对小宝贝失去兴趣,不想照顾他们。严重者可发展成产后精神病,出现**念头或整天想伤害婴儿。 3、产后抑郁症可由多种因素引发 医学研究表明,怀孕期间雌激素和孕激素水平增长10倍,可在分娩后72小时迅速恢复到孕前水平。在这种生理情况下,一些原因很容易诱发产后抑郁症。 4、繁重的家务对发病有一定影响 照顾刚出生的小宝贝,是一项非常繁重的家务。5周大的婴儿每天24小时需要哺乳4——10次,平均哭闹90分钟,有时多达300分钟,这些大多都得由新妈咪来照料。与此同时,还要不停地为小宝贝换尿布、洗尿布、洗澡等。如果没人帮助,加之夫妻关系紧张,经常得不到关怀、体谅和心理支持,就会使新妈咪感到身心交瘁,诱发抑郁情绪。 5、剖腹产也会影响新妈咪的心理 剖腹产手术对于产妇本身,也是一种较强的**。而且,剖腹产分娩后,新妈咪不仅要照顾婴儿,还要照顾自己腹部上的切口,很容易发生睡眠问题,促发抑郁情绪。 6、城市职业女士发病率正在增高 城市女士产后忧郁症的发病率,正在一年比一年增高。 城市职业女士正处于事业发展阶段,而小宝贝的出世会使她们经常被琐碎家务缠身,并要承担母亲责任,社交活动及工作时间不得不减少,还需较长时间哺乳,也没时间装扮自己等。她们原有的生活节奏被 打乱,失去较的职位和工作,心理压力过大,产生抑郁情绪。 女子为备孕喝中药却大出血流产捐卵代妈微信群 向医院索赔15万 一名女子因怀孕喝中药却为母亲流血、流产、捐卵,向医院索赔15万。邹女士,41岁,江西省萍乡市人,本来要当妈妈了,但是前几天出了事,怀孕7周的宝宝不见了。她和老公都怀疑坚持中医是坏事。 邹女士说,8月14日,因为生理期不规律,在萍乡市人民医院有一个中医专家号,想吃中药调理身体,然后准备怀孕。”我握住我的手,把脉。双手把脉,把药给我。吃了四天,流血了。”邹女士的丈夫说,她妻子在8月20日晚大出血,在萍乡市人民医院进行了刮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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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萍乡市人民医院妇科给邹女士做了血液HCG检测,结果显示邹女士已怀孕7周左右。据邹女士说,她以前不知道自己怀孕了。现在有这样一个问题,夫妻俩认为和医生开的药有关。“结果出来的时候,说明我怀孕了。我看了那些药。大事不好,因为他开的药有流产效果,里面还有藏红花。” 医生给邹女士开了12种中药制剂,包括红花颗粒、乌药颗粒和水蛭颗粒。捐卵代母的微信群记者咨询了省内很多中医专家,他们说这种中药膏的功效主要是促进血液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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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针对女性不规律的生理期,那捐卵代母的微信群就是常见的对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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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邹女士的回应后,医院表示,流产可能并不全与中医有关,还要看个人身体状况。捐卵代替妈妈微信群说:“你(邹女士)说你8月8号来月经,8月14号来看病。这个时候怀孕的可能性有多大?给妈妈微信群捐鸡蛋。” 当记者问工作人员,“按照三甲医院的标准,不能光靠经验。代母微信群捐卵是否应该以严格检查的结果为依据?”工作人员说:“这件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教训。以后不管她来不来,每个病人都会给她打个血HCG。” 目前邹女士夫妇向萍乡市人民医院索赔15万元。代替母亲捐献卵子的微信群医务人员表示,该金额已超出医院权限范围,建议邹女士及其妻子向萍乡医疗纠纷调解部门申请调解。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可以选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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