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孕流程_上海代怀孕机构_从法律视角看“行为” 新闻背景 代孕是人类利用现代科技实现生育的新方式,它帮助不孕者实现了生育子女的愿望,解除了其精神上的痛苦,同时也使不孕家庭可享受天伦之乐。从缓解人口老龄化趋势、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目标来看,代孕也不失为社会人口再生的一种方式。 但代孕如同一把双刃剑,其虽圆了部分不育夫妇的子女梦,却也打破了传统的生育观念和生育秩序,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道德、伦理等社会问题。 同时由于我国现行规定对代孕行为持否定态度,导致代孕转为地下,代孕地下市场极其混乱,无任何规制。 面对这一切,我国法律是应该选择禁止代孕行为,还是应对代孕予以具体立法,使其得以合理引导和规范呢? 代孕行为是否合法观点不一 记者:目前我国代孕地下市场异常“火爆”,但社会舆论却纷纷谴责,我国现行法律对代孕是如何规定的,目前代孕行为在我国是否合法呢? 律师王欢:目前学术界对代孕还没有一个比较权威的定义,一般认为,代孕是指代他人怀孕及生育,指女性接受他人的委托利用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 我国目前涉及代孕行为的规定主要是卫生部颁布的,分别于2001年8月1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06年2月7日实施的《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实施细则》第5条第三款则规定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如果实施代孕技术等情形将导致该机构校验不合格。 很显然,从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的层面讲,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代孕行为是否合法的明确规定,但从上述现行卫生部的部门规章的规定上看,我国法律对代孕行为却是持否定态度的。 目前我国法律学术界对代孕行为是否合法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对代孕行为合法性持肯定态度的观点认为,前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而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仅将判断合同效力的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法律及行政法规,而部门规章显然不属于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且上述两个部门规章规制的范围仅是针对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而不涉及代孕双方和中介机构。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代孕时,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基本原则,代孕双方和中介机构有权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代孕合同,并遵照上海代孕流程_上海代怀孕机构履行。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则认为,代孕行为的合法性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公序良俗的考量,因代孕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构成《合同法》第52条第四款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即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属于无效合同。 国外对代孕的立法态度 记者:那么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代孕问题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贺继楠: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对待代孕的态度并不一致,考察具体代孕立法,基本上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完全禁止型,即对代孕不加区分,一概禁止,以避免伦理和法律纷争,例如法国、瑞士等。 在法国,1991年最高法院根据“人体不能随意支配”原则,颁布了禁止代孕的条例,并在1994年通过了生命伦理法律,全面禁止了代孕的做法,组织、策划代孕的协会或医生将面临3年监禁和4.5万欧元的罚款。此外,即使那些不育夫妇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寻找代孕母亲并顺利得到与之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出生在国外的孩子也无法获得法国国籍。 在瑞士,所有形式的代孕和借腹生子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即使在国外签署了代孕协议,根据法律,瑞士官方也无权认可。此外,所有瑞士大使馆也无权为代孕母亲生的孩子发放护照及旅行证件。 二是严格限制型,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条件时方被允许进行代孕行为,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大利亚、英国的立法。 2000年年底,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规定代孕必须经委托夫妇及代孕者三方同意,并经过至少两名医生辅导,不能涉及商业利益,否则三方面都有可能要负法律责任,一经定罪,最高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 在澳大利亚,除了塔斯曼尼亚州,其他州的非商业化代孕都是合法的,但是商业代孕是违法的。 英国《代孕协议法案》及《人类受